桃園市體育會西洋棋委員會組織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發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施行
( 依照桃園市升格, 重新通過審查之組織規則 )
- 桃園市體育會西洋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桃園市體育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組織之。
- 本委員會會址設在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1126號。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及推動全市西洋棋運動事項。
2、秉承桃園市體育會之指導在全市各地區主辦全市性或區域比賽。
3、協助並指導各地區舉辦地方性體育活動及比賽。
4、指導各種有關西洋棋運動團體組織事項。
5、辦理各機關、社團托辦西洋棋運動推進事項。
6、促進西洋棋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如有情形特殊之委員會得增
列其他任務)。
7、辦理邀請國內外西洋棋運動團體一般訪問比賽及選派本市西洋棋項目選手
出國訪問及參加一般比賽事項。
- 本委員會為桃園市體育會所屬之技術性組織,對上級機關行文須以桃園市體育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為委員制,由本市體育會理事長敦聘社會負有聲望且倡導西洋棋運動熱心人士為主任委員一人,再由主任委員遴聘副主任委員或常務委員或委員若干人組織之,其任期與桃園市體育會理、監事同。
- 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或幹事或秘書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聘任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得在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秘書之下設教練、裁判、行政、競賽、輔導、聯絡、財務等各組(如有業務特殊之委員會可增加其他組),各組得設組長、副組長、組員等幹部若干人,由總幹事提報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受總幹事之指示辦理委員會日常業務及推動體育活動。
- 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 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委員、顧問均為名譽職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總幹事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同類職務。
十一、本會舉行會議如左:
1、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
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
2、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任
委員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3、委員會應依規定召開有關定期會議,未依規定召開且情節重大者,視同
委員會自動解散,並由體育會輔導進行重組。
十二、本委員會之經費:
1、各委員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2、政府及有關機關之輔導費。
3、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4、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5、辦理各項活動、業務、
十四、本委員會舉行各種會議應請體育會派員出席指導,並將會議記錄送體育會備查。
十五、本委員會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並送市體育會備查。
十六、會員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如下:
第 一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愛好西洋棋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NT$1000元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2000元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權利。
(三)、選手會員:西洋棋活動愛好者,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600元後,為選手會員。
第 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三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四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3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五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選手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函請通知繳費逾3個月,仍不履行者,經委員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委員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發表留言